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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争議仲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8 11:37:00

消費者争議仲裁?作者:楊 博為了找小黃車ofo退還押金,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生孫某某和小黃車運營企業“杠”起來了盡管尚無法預測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小孫要付出高昂的維權代價根據ofo的争議解決條款規定,小孫要拿回99元押金,得先行仲裁,而仲裁需要先繳納6100元的費用她原本打算先認定“天價仲裁”條款無效,再去基層人民法院打“退押金”的官司媒體形容這個維權過程像是“為了拿回‘芝麻’,得先交出一個‘西瓜’”,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消費者争議仲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消費者争議仲裁(消費仲裁不應淪為維權)1

消費者争議仲裁

作者:楊 博

為了找小黃車ofo退還押金,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生孫某某和小黃車運營企業“杠”起來了。盡管尚無法預測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小孫要付出高昂的維權代價。根據ofo的争議解決條款規定,小孫要拿回99元押金,得先行仲裁,而仲裁需要先繳納6100元的費用。她原本打算先認定“天價仲裁”條款無效,再去基層人民法院打“退押金”的官司。媒體形容這個維權過程像是“為了拿回‘芝麻’,得先交出一個‘西瓜’。”

兩年來,小黃車“花式退押金”,可謂波瀾起伏。而事實上,消費争議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司空見慣。尤其遇到小額消費争議,消費者往往不願付出更多代價來維護自身權益。僅以消費仲裁而言,其價格往往不菲,一紙仲裁協議常常成了消費維權的“攔路虎”。今年3月15日,中消協發布的一項調查顯示,九成受訪者表示,遇到消費糾紛會采取維權行動,但維權程序複雜成為消費者放棄維權的主要原因,處理效率低和責任認定難也成為當前消費者維權的痛點。

本案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争端屬于小額消費争議,雙方看似形式上平等,但實際能力與交易地位并不平等。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解讀稱,經營者以格式合同把争議解決方式限定為申請費用高昂的仲裁,是通過提高争議解決成本來阻礙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手法。所以,設計消費争議解決機制,就要盡可能減少維權成本,從而激發消費者維權動力,否則便會令其淪為制度“擺設”。

公平正義是仲裁中的價值準則。而意思自治一直被認為是商事仲裁中的“帝王原則”。一般來說,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在沒有非法的外力強迫情況下,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但在消費仲裁中,當事人的能力與地位不平衡,一味堅持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反倒會對相對弱勢的消費者不公平。為了充分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消費仲裁制度從規則上有必要限制經營者的仲裁意思自治。放眼消費仲裁在各國的實踐,從減免消費者的仲裁費用,到采取更靈活的程序,再到選擇性地公開消費仲裁結果……消費仲裁規則正朝着更傾向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向發展。譬如,有的國家處理小額消費争議,當事人同意不開庭的,可書面仲裁;仲裁通知和聽證可當面進行,也可通過電話或在線進行。從某種程度上說,消費仲裁越靈活快捷,它就越能實現效率和價值,消費者的權益也便越容易得到保護。

此外,國内消費者對消費仲裁機構與程序的陌生,也構成了消費維權中的一種障礙。以清華女生訴ofo一案的過程來看,她在維權之初也并沒太注意過ofo争議解決條款中有關仲裁的内容。直到訴訟走不通,她和律師才開始着手準備認定仲裁條款無效的工作。随着新消費日漸成為主流,我們需要重新審視互聯網消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完善制度設計,平衡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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