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于其證明效力,審判人員要根據很多因素考慮作出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内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