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償标準,按照《勞動法》第44條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執行關于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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