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認籌金後還要預售。但是可以優先選擇樓盤。“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将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然而,我國有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允許開發商進行帶有融資性質的預售。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獲取預售許可證之前,開發商不能有任何銷售行為。開發商開展的“認籌”活動,是一種違規銷售和變相銷售。
違法違規銷售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羅先生在“認籌”時,還有“認籌順位”一說,因此很可能出現同一房屋有多人認購。而且,認購内容并未約定購房價格等基本條款。“認籌”的約定存在極大不确定性,并不具有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認籌”者要求開發商返還原先交的“認籌金”,不僅給購房者帶來利息損失,耽誤了大好的購房時機,還造成房地産市場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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