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通過何種方式提起醫療事故鑒定,均應當首先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市級醫學鑒定辦公室組織進行鑒定。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後,不服鑒定結果的,在收到鑒定書15日内可向上一級醫學會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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