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
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緻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緻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
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緻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産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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