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産重組的出現,一般都是公司内部有重大的調整。深交所《上市公司停複牌業務備忘錄》規定如下: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産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預計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的議案,決定公司是否繼續停牌籌劃相關事項;對于長期停牌的公司,保薦機構、财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核實公司前期籌劃事項進展,并發表專業意見。
上交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複牌業務指引》規定如下: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标的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内複牌,進入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标的并繼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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