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後就不存在夫妻關系,而前妻買房時前夫有給錢的,并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的财産,雙方形成的是借貸或者是贈與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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