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和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标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因為凡是危險品運輸車輛沒有依法配備押運員進行運輸,顯然是違反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行為。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措施顯然也是一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對該類違章行為,完全可以根據《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應該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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