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撤資即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擔任公司的股東,撤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股權轉讓,即該股東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另一種是公司收購,即的特定情形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股東一旦對公司履行完出資義務,就成了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東擅自轉走自己的出資會構成抽逃出資。
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是: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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