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如果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對給付撫養費。
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後有以下情況,并且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曆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高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因考分不夠而産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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