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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工超生被單位辭退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1 19:13:35

國企員工超生被單位辭退?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後,各地都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有關超生的處罰條款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除新疆、西藏兩地外,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的計生條例統計結果顯示,目前有7個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這7省是:海南、廣東、福建、浙江、江西、貴州、雲南其中,廣東、海南、雲南和貴州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直接開除(10月29日《法制日報》),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國企員工超生被單位辭退?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國企員工超生被單位辭退(企業可開除超生員工)1

國企員工超生被單位辭退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後,各地都在緊鑼密鼓地修訂有關超生的處罰條款。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除新疆、西藏兩地外,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的計生條例。統計結果顯示,目前有7個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這7省是:海南、廣東、福建、浙江、江西、貴州、雲南。其中,廣東、海南、雲南和貴州4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直接開除。(10月29日《法制日報》)

對超生的企業員工開除,意味着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一直存在着争議;而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依據當地計生條例的規定予以相應地支持。各地計生條例規定不一,超生帶來的結果也就各不相同了。顯然,“企業可開除超生員工”的規定,值得商榷。

據公開報道,2015年三八婦女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涉婦女權益保護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專門就違法超生該不該開除問題進行了讨論,結論指出“用人單位無權開除超生員工”,一是因為普通企業職工并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普通企業的職工即使違反計生政策,用人單位也隻能做出“紀律處分”,而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紀律處分”。據悉,北京二中院不僅給出了詳細的法理說明,并結合實際案例進行了深刻诠釋。

從法律意義上說,跟計劃生育有關的《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的“開除”,是針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處罰的一種,而一般企業的勞動關系中,并未提及“開除”的字眼。譬如《勞動合同法》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以下幾種: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以上任何情形。換言之,法理上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開除”員工的,如果非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員工則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

勞動權是公民基本權利。正如有關專家表示,把生育問題跟勞動權強行綁在一起,是對公民勞動權的侵害。企業考慮超生帶來的成本問題無可厚非,但在全面放開二胎、低生育率越來越緊迫的今天,“超生開除”的規定已然不合時宜,企業不應擅自解除超生者的勞動合同。(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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