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為投保人将保險合同轉讓給第三人。就其本質來說,未完全交納保險費的财産保險合同的轉讓實際上是投保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而完全交納保險費的财産保險合同的轉讓,則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權利轉讓。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将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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