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寫3分利息合法嗎?導語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借條寫3分利息合法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導語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
先來玩個簡單的遊戲:
咱們的題幹
節選自一張借條
“……張三今借到王五現金壹拾陸萬圓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額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連本帶息一次結清……。”
怎麼樣,
找出問題了嗎?
實在沒發現的話,
那你也得當心了:
打借條時忘記這個“茬”,
清償時很可能被“找茬”!
01
借錢:約定利息3分
2016年,
張三急需資金用于周轉,
經李四居間介紹,
找到了王五,
向其借款。
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
并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
之後,
王五如約出借9萬元給張三。
借款到期後,
張三連本帶息,
向王五全部清償。
有了這一次經曆,
王五認為張三還算靠譜,
值得信任。
于是,
在2017年,
當張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時,
王五毫不猶豫向張三出借16萬元。
張三為此出具借條,
載明:
還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借款利息:3分
02
争議:利息如何計算?
一年多的時間很快過去,
王五拿着借條上門,
讓張三依約還本付息。
白紙黑字的借條
擺在兩人中間。
雙方對其中的借款事實、
借款期限均無異議,
争議卻集中在了
借條上并不起眼的這四個字上:
利息3分
VS
張三
VS
王五
“利息3分”應按年計算,就是年息3%
“利息3分”應按月計算,就是月息3%,年息36%
掐指一算,
這月息3%和年息3%,
足有12倍的差距。
怪不得張三和王五
在這個問題上互不相讓。
03
判決:定為年息24%
雙方協商不成,
王五遂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張三
按年息36%還本付息。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審理後判決:
張三應按月息2%,
即年息24%還本付息。
張三不服,
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後判的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張三主張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張的年息36%?
早就料到你會這樣問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本案
本案中,借條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還是年利率3%。但是,結合張三與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約定利率為“月息3分”;再結合民間交易習慣,“利息幾分”通常是指月利率,雖表述不規範,卻具有普遍意義。因此,在本案中,雙方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3分”應當理解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24%,但不超過36%的利息是自然債務,出借人請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支持。本案中約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經超出法院應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時,年利率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利息,系自然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終判決張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語
借條是民間借貸發生時的債權憑證,其本身是一個簡易借款合同,關系各方權利義務,失之毫厘,則可能差之千裡。因此,各方當事人對借條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謹慎,注意書寫規範,避免産生歧義。
稿件來源:重慶四中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