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孩子是有改名字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姓名權隻能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也即應當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任何一方無權單方決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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