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順序及争議解決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确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對擔任監護人有争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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