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否可以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孩子尚在哺乳期,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女方不同意離婚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先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否則,男方在孩子哺乳期提出離婚,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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