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作了明文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謂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一般應均等,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産。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對沒有獨立經濟來源或其他經濟收人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邁、病殘等原因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照顧多分遺産,其所得份額應大于平均份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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