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内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6、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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