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査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告以前撤回自訴。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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