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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個人申請破産的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6 15:01:36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 陳子秋)為深入推進 " 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試點 " 的改革工作,促進确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執行程序,12 月 6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 " 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試點 " 工作中若幹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試點工作中的 28 個重點問題進行解答。

哪些人可适用類個人破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以下簡稱《綱要》)中提出 " 開展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 "。開展該項試點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誠信創業者的後顧之憂,保護創業積極性,從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也有助于讓江蘇省曆史累積的逾 160 萬件 " 執行不能 " 案件中的一部分徹底退出執行程序。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江蘇在全國率先開展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目前已确定南京、蘇州、徐州 3 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雲港海州等 6 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試點法院已受理此類案件 170 件,已結案 117 件,23 名債務人因不符合條件駁回申請,67 名債務人得到免責,清償債務 1700 餘萬元,一批 " 誠實而不幸 " 的個人獲得了重新創業的機會。

适用類個人破産程序的主體,原則上是 " 誠實而不幸 " 的個人被執行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被執行人為在江蘇省居住且參加江蘇省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個人;二是被執行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是債務非因故意違法犯罪、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行為産生;四是被執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等違反誠信的情形;五是在江蘇省轄區外沒有作為被告、被執行人或者被申請人的應負或者可能應負金錢給付義務的訴訟、執行、仲裁、公證債權案件;六是被執行人主要債務均已取得執行依據。

類個人破産程序的主要流程看這裡

完整的類個人破産程序,包括申請、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與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簽訂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經過免責考察期、裁定免除債務等 10 個環節。

在申請方面,被執行人以及對被執行人單獨或者共同享有 10 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申請,被執行人的配偶同為法院被執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請;申請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無被執行人執行案件的,向有權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申請可以撤回,但無正當理由一年内再次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申請後,法院應當移送立案部門以 " 執個 " 案号立案,由執行機構審查是否符合條件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法院審查時應當聽取債權人的意見,重點對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債務申報情況、有無失信行為、有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被執行人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執行案件的,受理申請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已知執行法院中止對進入類個人破産程序被執行人的執行,相關案件可以指定至受理申請法院集中執行。

在類個人破産程序中,需要有管理人承擔接管被執行人的财産以及相關資料、調查被執行人财産狀況、管理和處分被執行人的财産、協商被執行人并提出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監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以及免責考察期内的行為、提請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等職責。

在簽訂債務清償和解協議方面,被執行人應當将債務清償和解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為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持其具備履行債務的能力,明确了豁免财産的範圍。為了盡可能為被執行人繼續生産經營保留必要的生産資料,明确被執行人請求保留豁免财産以外财産的,由出席債權人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财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被執行人财務狀況或者生活條件意外惡化導緻不能繼續履行原和解協議的,或者被執行人在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期間或免責考察期内獲得大額資産的,管理人、債權人及被執行人可以申請重新議定債務清償和解方案。

如何分配被執行人财産

被執行人财産在優先清償類個人破産程序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勞動報酬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款。被執行人财産分配完畢後或者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分配的,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簽訂被執行人免責預同意書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産程序。

全國個人申請破産的條件(個人破産如何辦理)1

△流程圖 法院供圖

在類個人破産程序的不同階段,被執行人應履行 4 個方面的義務:第一,在提出申請時,被執行人應如實、完整的提供申請材料;第二,法院受理類個人破産申請後,被執行人應當履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産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報告财産情況、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及時報告個人通訊方式和住所地變化情況等義務,且不得對個别債權人的債務予以清償;第三,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第四,在免責考察期内,被執行人不得有高消費行為,并應當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網格員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财産等情況。考慮到被執行人生産經營需要,明确乘坐飛機、高鐵等不在免責考察期行為限制範圍内。

免責考察期間或者免責考察期屆滿後五年内,發現被執行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法院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管理人、債權人的申請撤銷債務免除裁定,并根據情節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原債務繼續清償。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由法院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管理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妨害類個人破産程序和執行程序正常進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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