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七座以上的客車和大型貨車必須攜帶滅火器,小型車輛沒有明确規定必須帶滅火器,建議不管規定上有沒有寫明,開車時帶上滅火器終歸是安全。
目前我國對公共交通工具如營運客車、出租車、危險品車等乘客集中或容易引發火情的車輛有強制性規定,要求司機及有關人員随車攜帶好滅火器。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汽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配備處于有效期内的滅火器和消防器材,滅火器在車身應安裝牢靠并便于使用。違者将處以警告或20-200元罰款。
私家車應當随車攜帶的物品: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挂機動車号牌,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并随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号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未随車攜帶駕駛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罰款20-200元,扣1分,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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