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否則将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彙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确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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