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鸠占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一種侵權行為。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
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就不是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是一種無權占有行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一種侵犯,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隐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