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應該由受脅迫方收集證據,如收集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如果取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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