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1、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到校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需由家長持區縣級醫療機構的證明,經學校批準,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學生休學期滿要求複學的,應持原校開具的休學證明和區縣級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即可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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