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隻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将他們之間的争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争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年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确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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