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認定:
(1)因建築沒有完工而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3)因沒有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4)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告知購房者。
(5)在交付房屋時,房屋沒有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購房者拒絕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約定的,可以退房)。
(6)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補充條款約定的,但因開發商沒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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