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鄉産權房”。“小産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習慣叫法。因為它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産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外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隻能在村集體成員内部轉讓、置換。對于将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作無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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