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幹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币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币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産,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産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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