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議制、回避制、公開審判制、兩審終審制。
合議制:是指由若幹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衆、社會公開。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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