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号)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隻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确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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