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該方行使探望權,并對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另一方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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