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并未與員工商議的話,是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是雙方協商一緻然後調崗降薪便屬于合法行為。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内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緻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内容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于無效。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項及《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員工不勝任工作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且可據“崗變薪變”原則調整員工的工資。前提條件是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