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表達自由、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權利的實行的必要途徑之一.
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在任何一部現代憲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20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更明确規定這是一項不得限制的權利。該公約第22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沒有結社權就不可能形成與保持民主與法治的社會。因為民主與法治社會不但依賴單個公民的努力來形成與維護,更要求有不同利益與觀念的人組成的群體的參與,而這必須有結社權。不同社團的存在是民主社會的一景,沒有這一景則肯定沒有民主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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