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屬于同居關系,如果感情破裂自行分開即可不需要去民政局領離婚證也不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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