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判決房屋歸承租公房的一方所有,同時應将隐含在房改房價格中的福利政策具體物化,考慮到另一方工齡折算出的費用,給予另一方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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