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别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1、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确定: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産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2、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确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複征收。現行印花稅隻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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