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争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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