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情況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标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内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二條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内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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