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小區一樓小院是建築區劃内的綠地,那麼屬于業主共有,如有明确表示屬于個人所有的除外。根據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屬于個人所有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除明确規定為個人所有之外,一樓小院的歸屬為全體業主共有,如果開發商要将一樓小院進行出售或者贈與,那麼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們的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否則其出售或贈與行為屬于無效。開發商認為在銷售樓盤的時候消息已對外公示了,業主們是知道的,業主們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說明已經同意他們對一樓小院的處分。另一個觀點是業主們知情他們對外的宣傳,不能由此認定全體業主同意了開發生對小院的處置權,隻有開發商和業主們簽訂合同中明确約定小院的歸屬或處分,才能視為是全體業主同意。許多業主大多都傾向于後面這個觀點,所以為了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對小院的歸屬活處分做出明确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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