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規定立案時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規定了需要在七日内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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