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委托書,指的是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前往法院開庭的文書。其中必須載有的信息如下: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受委托人有可能是律師,也有可能是和委托人有一定關系的人員,寫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代為參加庭審、辯論,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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