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勸酒要承擔法律責任:
1、明知對不能喝酒而勸酒的。
2、強迫性勸酒的。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
3、酒後進行駕車、遊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達。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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