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特征如下: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
(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隻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四)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隻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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