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辦理當時即可拿到,一般不超過三日。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換領,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補領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可以3天内拿,一般當天即可。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并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内将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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