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出租的房子還能出售,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租人;對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一個負擔行為,而房屋買賣是處分行為,這兩者同時進行并不沖突。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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