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予以逮捕,但是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且正處在哺乳期的婦女,可以對其不予逮捕,代替實施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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