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未滿一年懷孕,公司不可将其辭退。
但若能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并且在調崗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可以依法進行辭退,但不能以其懷孕為由,将其辭退。若一定要在其懷孕期間辭退,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法律依據:
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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