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些男女确定關系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财産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财産。
同居期間的共同财産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财産,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知識産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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